(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注意】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债权人请求行为为单方行为。只要债权人实施了请求行为,即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至于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的反应如何,是否承认债务的存在、是否同意履行债务,均不会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2)同意的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的效果。同意的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3)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1)诉请裁判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2)当事人一方向人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交书面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和仲裁申请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或申请仲裁之日起中断。起诉人撤诉的,同样引起时效中断。(3)权利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诉讼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5)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6)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重新计算;(7)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注意】在此,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即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是否归于消灭,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而与有关机关是否受理无关。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部分而及于剩余)连带债权债务对于连带债权、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连带之债,要断都断)。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采“互不干涉原则”。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注意】债务承担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表示同意,与债务能否发生转移有关,而与诉讼时效能否发生中断无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注意】诉讼时效中断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短期诉讼时效,可多次中断,无次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