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公司调岗是否合理

2021/03/31 13:31:03 查看571次 来源:李红丽律师

调岗是否合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工作岗位、职责的合理性:

1)调岗是否为企业经营所必需,此种需要包括企业内部经营状况或经营方针,也包括企业经营的客观环境和市场状态;新岗位及职责是否符合、匹配劳动者的技能;

2)新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强度是否适应于劳动者的身体状况;

3)新岗位于原岗位原则上属于一个用人单位;

4)新岗位不具有惩罚性或侮辱性。

2、待遇的合理性:

1)新岗位待遇应符合用人单位的岗位职级与薪资标准的对应体系;

2)待遇是否明显不合理降低;

3)若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调岗后的待遇应当协商确定,而不是单位单方确定;

4)应当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和报酬标准。

3、工作地点的合理性:

1)新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保持一致,或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2)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大多城市都视为合理。

案例参考:

李某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职苏州某机械公司,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入职岗位为生产管理岗,合同中还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将李某调岗到相似或相近的岗位上,李某无正当理由应该服从;如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2018年11月1日前,李某担任物料管理科代经理职务。2018年11月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总经理通过邮件向全体员工通知物料科与售后服务部合并,物料管理业务并至生产管理部,物料人员转移到生产部门。2018年12月25日,公司向李某发送工作岗位《沟通函》,重申了部门、岗位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李某,公司hr代表公司与其多次沟通,李某希望从事品质经理,公司考虑到李某英语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欠缺,公司不同意,建议其调岗到市场部采购岗位;物料管理岗位,且调岗后等级、薪资、福利、劳动合同期限等都不变,要求在12月27日答复。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向李某发送《调岗通知书》,将李某调岗到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原物料管理范畴内的部分业务,待遇不变。
李某收到通知后,不同意调岗,也未去生产管理部门报到。
2019年1月4日,公司向李某发送《处分通知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1月8日,公司再次向李某发送《处分通知书》,按公司《员工手册》削减奖金30%。2019年1月10日,李某收到最后一份《处分通知书》,内容是:因李某拒绝接受调岗,已于2019年1月4日、1月8日两次批评教育、并进行处分,但仍然拒绝,根据《员工手册》,李某构成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上述解除事宜已告知工会。
李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裁决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46165.63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已经就调岗与李某进行充分合理的沟通协商,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关于岗位调整,李某认可公司因部门调整导致李某岗位消失。公司对李某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具有合理性,也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约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可以调整李某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李某愿意服从。公司就调岗与李某协商沟通,提供与李某之前岗位相关联的岗位备选,并承诺级别、薪资待遇水平无变化,岗位调整并无不当,李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工作,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有据,程序合法,对于李某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苏05民终10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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