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有1个月的缓冲期?

2021/07/01 15:55:52 查看164次 来源:李红丽律师

案件事实

郑某于20194月入职北大营公司从事售前工程师工作双方于20195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51日至2020430北大营公司于2020120日放假因疫情原因未能正常复工2020324北大营公司向辖区新型**防控指挥部申请复工复产并得到许可次日向郑某出具了复工证明20205北大营公司二次通知郑某分别去宜都市和成都市出差郑某均以孩子太小无人照顾为由予以拒绝2020526北大营公司向郑某发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郑某在职期间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工作派遣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由决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郑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仲裁裁决

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914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20】第2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北大营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北大营公司在郑入职时已与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20430日到期,由于疫情原因,郑未到北大营公司正常工作,北大营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郑签订劳动合同,且自202051日至531日期间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缓冲期,故郑关于支付未签订合同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予支持鉴于公司已实际履行法院予以照准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北大营公司与郑20195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51日至20204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应给予北大营公司一个月的宽限期,故郑上诉请求北大营公司向其支付202051日至526日期间未签订合同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未签订首次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都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首次签订续签都有1个月的缓冲期作为用人单位要想规避双倍工资风险应在员工入职后1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来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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