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的区别

2021/05/25 10:30:50 查看3396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2018年5月,武汉某公司招收录用了汪某,但因汪某在入职时尚处于申请并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阶段,于是公司以汪某当时正在享受社保补贴,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没有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三个月后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公司人事部门得知后即通知汪某解除劳务协议。汪某认为企业应当为自己申报工伤,而企业则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无需承担劳动法律责任。在与企业协商无果后,汪某个人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后来,由于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汪某将该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庭经调查认为,企业与汪某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劳动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企业与汪某存有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例存在争议的焦点在于,汪某与公司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

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一经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是另一法律范畴的问题。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用人单位试图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协议。劳动者享受社保补贴证明其处于失业阶段,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失业人员时,应当为其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并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既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手续,也没有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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