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分析-异国离婚如何处理?

2021/05/28 16:48:21 查看1284次 来源: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背景

    夫妻双方已决定好离婚,男女双方的户籍地是新疆,在新疆领取的结婚证。目前女方在北京,男方去美国好几年,如果到民政局离婚必须要求双方本人到现场办理离婚手续。

二、要求

现在因男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因此协议离婚比较困难,可以走法院起诉离婚手续吗?哪边起诉更好操作一些?或者还有什么其他办法?

三、律师分析

 (一)离婚的方式

1. 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必须是男女双方两人均到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为需要双方签字确认。

2. 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目前我国仅有这两种离婚的方式,就现在情形来看,协议离婚比较困难,因为男方在国外,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必须要求男女双方均亲自到场,所以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1. 女方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一般是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如因婚姻、血缘等产生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等。身份管辖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可替代,不能转让。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通俗的理解就是女方既可以在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离婚。

2. 女方可以在住所地(户籍地)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也就是女方的住所地,但这个住所地指的是户籍地,并不包括经常居住地,因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话,一般是只能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通俗的理解就是该条规定的是,女方可以在自己的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女方可以在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女方需要证明两个事实,一个是女方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即在北京居住满一年以上;二是要证明男方居住在国外,不在国内居住。只有这样女方才可以在北京市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现在女方已经在北京定居的话,在北京起诉会比较方便一些,回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通知开庭,收取材料等比较麻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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