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16:41:28 查看13327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涉及合同解除的时间确定及后果处理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武汉合同《酒店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将有经营使用权的酒店承包给乙公司独立经营,同时提供酒店的相关证件等。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通知称因乙公司长期拖欠支付承包费、未经许可增加经营项目等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约办理消防证照致其无法正常经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武汉合同纠纷案中,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武汉合同解除权、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如何确定等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发包方通常会诉请要求承包方支付承包费、返还经营场所、恢复原状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承包方通常抗辩合同解除系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并对解除后果作出恰当处理,往往成为此类武汉合同案件的难点。
武汉合同纠纷案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解除的时间关系到承包费、代收代缴费用等费用的计算期间,以及违约金、逾期利息的起算点认定,是此类武汉合同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事实。法院审查后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确认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日。
武汉合同纠纷案中,经审查主张解除方并无解除权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但除了双方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之外。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实际撤离、返还经营证照的行为只是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事项,属于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解除时间的确认并无关联,不应当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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