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8 11:01:12 查看3407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房产合同中一方违约怎么办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2019年4月,刘某、王某夫妻与卖房人张某签定金合同,约定,7月15日前办理支付首付款以及过户手续。当天,刘某、王某夫妻一次性支付卖房人张某10万定金。但是,到6月19日,卖房人张某提出:“这车位是越来越贵了,现在车位得加价了。你们要是不乐意,那房子我们不卖了。”双方对此协商不成,各行离开了。三天后,卖房人张某通过中介传话:不加价了,房东又同意卖了。可是,刘某、王某夫妻却在同小区订购了另外一套房子。
接下来,本武汉合同纠纷案中刘某、王某夫妻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张某反诉: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刘某、王某支付违约金42.5万。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提出加价要求,有失诚信,但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有20余天,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解除合同条件。事后,张某通过中介表达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本武汉合同纠纷案事实尚未构成根本违约,刘某对该违约行为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对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人民法院没有支持,但张某应返还定金10万元。
该武汉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提出涨价,有错在先,引发买房人另购房屋,双方签订的合同自然不可能继续履行,故对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买房人而言,武汉律师认为,买房人一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定金合同),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在卖房人涨价,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买房人应当如何做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首先,遇到武汉合同纠纷案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寻求帮助。其次,买房人应当确保自己的守约人地位,保证自己严格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再次,遇到武汉合同纠纷案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最后,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武汉合同纠纷案中对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合同解除的标准。如果已经达到的,则应依法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果未达到的,即本案的情形,卖房人“涨价”、“不履行”的行为,因为履行期限未届满,尚未出现“根本违约”的具体行为与事实。因此,本案,买房人在未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去另外订购了同小区另一套房屋的做法,虽然可能合情,但是,却显得草率、仓促,因此,在合理性上是存疑的。同时,在法律上,又不合法,有可能从本来的守约方翻盘为违约人。只有在合同依法解除后,买房人才可与其他人签订合同,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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