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9 10:58:37 查看3976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发生的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武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城市便捷”酒店品牌的商务连锁酒店,拥有相关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甲公司(甲方)与欧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欧某使用上述经营资源,由甲公司委派店长驻店,开展酒店经营,该武汉合同中对特许经营加盟费与使用使用费、信息系统使用费、连锁酒店维护费、甲方店长费等金额及付款方式、延期付款的滞纳金等,以及乙方的不同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作岀了约定,合同期限为二十年。该武汉合同签订后,欧某依约成立店铺开展经营,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10万元、特许经营保证金5万元。双方履行合同一年多后,甲公司以欧某未依约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约,符合改武汉合同中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条件,提起本武汉合同案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武汉合同解除;判令欧某支付未缴纳的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支付违约金 20万元;停止使用相关的特许经营资源等。
该武汉合同案一审时,欧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根据甲公司的主张作出缺席判决,认定欧某构成根本违约,判令涉案武汉合同解除;欧某向甲公司支付尚欠加盟费5000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律师费5000元,共计21万元;停止使用经营资源并拆除相关商标招牌标识。该武汉合同案中欧某不服提起上诉,首先,其主张涉案武汉合同因特许人未履行跨省特许经营备案义务而无效;其次,该武汉合同案中其主张甲公司存在未依约委派店长、未安装系统等违约行为,甲公司应对其相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未审查认定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依照该武汉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令其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与违约事实明显不符。二审另查明,甲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原告甲公司与被告欧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欧某向甲公司支付加盟费5000元、违约金20 万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21万元;欧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并拆除或销毁任何带有合同中约定的商标、标识的招牌、宣传长幅、海报、广告牌等所有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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