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1:18:02 查看312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7日,张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贾某现金1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两分,借款日期为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到期后还本付息,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为借款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抵押手续。借款到期后,张某以种种借口拒不归还借款。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因张某不履行生效判决,贾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控,发现张某已将名下的房产在诉讼期间出卖给了案外人,其名下已无其他房产、车辆或银行存款。法院将张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依法终结了执行程序,贾某未能追回借款。
律师提示
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可能会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致使债权人打赢官司却无法实际追回款项,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为防止前述情形的发生,债权人应在诉前设法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当事人申请或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一般情况紧急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接受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应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提供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申请人或第三人可以用现金或房产等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也可由保险公司出具担保书或者由经批准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有期限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否则被保全财产到期将自动解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综上,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中,应尽可能进行财产保全,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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