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2:29:36 查看166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某商贸公司有三个自然人股东,贾某持股60%、张某持股25%、王某持股15%。张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六条规定:“张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24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张某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职务,由贾某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贾某赞成该决议内容,张某和王某反对该决议。张某认为其系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职务属于修改章程,依照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但赞成比例仅有60%。张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没有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变更法定代表人仅需要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案涉股东会决议已经6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形式记载的修改,该修改无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效力,是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性职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文书上无需加盖公司印章即告成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通过将法定代表人名字直接记载在章程条文中,以期达到更换法定代表人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方式不可行,本案即为反面教训。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章程中记载事项,变更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如无特别约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仅需符合普通表决要求即可。
2、在公司设立时,可将变更法定代表人约定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保障股东公司控制的目的。当然,如果有特别需求,特别表决事项的表决权比例还可以约定高于三分之二,比如五分之四或者需全体股东通过,法律均予以认可。
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想提前锁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权,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对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提名权,董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对经理的提名权。
另外,不少中小企业在公司设立时,直接将工商部门的章程范本作为公司章程的行为不可取。中小企业股东应将股东意志体现在章程中,对章程条款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否则,发生争议时将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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