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2021/07/06 15:55:44 查看239次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815日,民政部发布了《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共有446.1万对,呈上升趋势。我们曾经对离婚数据做过调研,结果显示,在上海,有8%的诉讼离婚的起诉理由是家庭暴力。

离婚可以让受侵害一方远离暴力,但是,父母因家暴而离婚的,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判定是否会受家庭暴力的影响?

家暴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妻子李金的离婚事件曾被媒体广泛关注,之所以掀起如此大的风波,原因就在于李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李金进行家暴。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两人的3个孩子由李金抚养。

李阳与李金于1999年相识、相恋。2002年,大女儿出生。2005年,两人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登记结婚。2006年,二女儿出生。2008年,三女儿出生。201077日,两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登记结婚。

婚后,李阳多次因家庭琐事对李金进行家暴。2011830日,两人因家暴而离婚,因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议,李阳再次殴打李金,造成其头部、腿部多处受伤,李金报警且保留了报警记录、治安调解笔录、调解备忘录等,继而以李阳家暴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李阳在多家媒体采访过程中也承认了自己家暴妻子的事实。

审理过程中,夫妻俩都表示希望3个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归属自己。李阳表示,自己拥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可以负担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由自己直接抚养更为适宜,且不需要李金承担抚养费。但是,法院最终判决,3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都归属李金。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条指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一般不宜判决由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我国《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63条也指出,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都缘于家庭暴力对家庭及社会的危害性。父母的家暴倾向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极其不利,因而在确定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未成年子女要跟随家暴一方,法院怎么判

陆薇和苏强自由恋爱并走进了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了儿子苏小强。苏小强出生后,陆薇就辞职照顾家庭,直到小强10岁时才重新工作,在丈夫苏强的剧组做服装主管。后来,苏强投资失败了,开始酗酒,酒后经常打骂陆薇,有时还会伤及儿子。

20124月,陆薇以丈夫苏强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自己及儿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丈夫离婚,孩子苏小强的直接抚养权归自己所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苏强承认自己多次酗酒且在酒后实施家庭暴力,但认为是工作压力所致,对妻子的感情并未发生改变。同时,苏强还指出,他只有小强一个孩子,如果同意离婚,就必须让陆薇把孩子的抚养权给自己,而且不需要她支付抚养费。

经过一审法院调解,孩子的直接抚养权问题两人仍无法达成一致。鉴于苏小强已经12岁,案件承办法官当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现已失效)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听取了苏小强的意见(《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苏小强一开始比较犹豫,表示爸爸常年出差,在家的时候很少,自己基本都是和妈妈一起生活。但是爸爸有钱,和他在一起生活就不用担心将来上学的费用问题。承办法官细致地向小强解释了直接抚养的含义,并耐心询问、引导。小强表示舍不得妈妈,但最终还是决定要和爸爸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苏小强已经年满12岁,法院应当以小强的意愿作为直接抚养权的判定依据。虽然苏强有暴力行为,但其殴打妻子较多,殴打小强较少,不足以对小强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此外,苏强的经济条件确实远好于陆薇,能够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小强由苏强直接抚养。

陆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判决苏小强由陆薇直接抚养。

二审之所以做出与一审不同的判决,关键在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二审法院认为,如果离婚案件中不涉及暴力问题,法院确实应当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年满10周岁(202011日以后,按照《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改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确认直接抚养权归属的主要考量因素。

但是,如果离婚案件中的父母涉及家庭暴力问题,则应当参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65条的规定,将家庭暴力作为重要考虑因素,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参考因素。因为未成年子女并不具备成熟的思考能力,其做出的决定有时并不能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六十五条 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前,应当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因素:
1.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认知水平的发展还不成熟,不能正确判断什么对自己最有利;
2.
未成年子女害怕、怨恨但同时又依恋加害人。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可能在害怕、怨恨加害人对家庭成员施暴的同时,又需要加害人的关爱,因此存在较强的感情依恋。这种依恋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取决于施暴人的好恶。不违背施暴人的意愿,符合其最大利益。这种状况被心理学家称为“斯得哥尔摩综合征”,或者“心理创伤导致的感情纽带”。
3.
强者(权威)崇拜。人类对强者或权威的崇拜,使尚不能明辨是非的未成年人可能对家庭中的强者(施暴人)怀有崇拜的心理,误认为自己与受害人一起生活没有安全感,因而选择与加害人一起生活。
法官应当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律师释疑

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的原因有哪些

两则涉家暴离婚的案件,法院最终都将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判决给了非家暴方。这既是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家庭暴力的侧面抵制。

1.未成年子女的心智不够成熟,仍需要他人辅佐做出决定。虽然年满一定岁数的未成年子女有与其年龄相对应的智力、思考能力,但是总体而言其思考问题仍不够成熟,其做出的决定或许是由于惧怕家庭暴力、盲目崇拜暴力,抑或是生活需要等各种原因。未成年人并不知道也无法衡量此种决定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化利益,所以仍需要其他成年人帮助或是辅佐其做出决定。

2.未成年子女可能成为家暴的替代对象。涉暴的父母在离婚后很难在短期内彻底消除自己的暴力行为,甚至有些当事人离婚后暴力行为反而加剧。一旦当初的被家暴对象已经不在,子女便很可能成为新的被家暴对象。此外,未成年子女刚刚经历父母离异,正是需要父母更多关爱的时候,但是作为施暴者,其往往缺乏对家人的关切和怜悯,更多关注自己在家庭内部的权威和家庭其他成员对自己的服从。

3.防止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有人说:“中国的文化是男人不可以打女人,但是丈夫可以打老婆。”这是对女性极大的侮辱。可怕的是,此种封建糟粕意识会通过日常行为表现出来,从而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未成年子女在潜意识里会将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无疑对孩子的成长和未来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法院在判决子女直接抚养权时,应当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量因素,一般而言,家暴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需征询孩子的意见,但更要考量家暴的影响。

最后,我们更希望在家庭中,作为一名配偶、一位父母,在矛盾冲突面前可以约束自己,理智而平和地解决问题,而不是用暴力摧毁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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