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又该归谁?

2021/07/07 15:56:33 查看157次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根据《民法典》,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存在婚外性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违法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一方出轨,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又该归谁?下面通过4个案例故事,讲清出轨的那些事。

没登记结婚,能要求对方承担过错责任吗

1995年,薛燕与魏华经人介绍相恋。半年后,按照农村习俗成亲,但他们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婚后3年他们生了一儿一女,生活和谐美满。然而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两人性格上的冲突越来越激烈,感情开始走下坡路。2002年,魏华外出创业后,就一直与薛燕分居,即使这期间魏华因儿女参加高考回来过几次,也与薛燕没有任何交流,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

2012年,薛燕发现魏华已经在外与其他女人同居,便以两人长期分居且魏华出轨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世纪90年代按农村习俗成亲,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现已失效,《民法典》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一致)的规定:“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不存在过错损害赔偿之说。加上薛燕没有证据证明魏华出轨,所以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过错至构成犯罪,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姚丽和王伟经同学介绍认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后更有好感,于是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逐渐发现彼此的性格不合,经常为了家里的一些小事大吵大闹,感情彻底破裂。在女儿两岁时,一场大吵过后,姚丽留下字条离去,自此杳无音讯,女儿一直由王伟抚养长大。近几年,王伟根据外出务工的同乡带回的消息,获悉姚丽竟然已与他人同居。

2010年,王伟起诉离婚,法院以两人感情基础较好为由驳回。2013年王伟再次起诉离婚,并在审理过程中,以姚丽涉嫌重婚申请立案侦查。2014年,姚丽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认为,姚丽、王伟虽结婚多年,生有孩子,但姚丽与王伟分居生活多年,不尽妻子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两人离婚。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儿应继续随其父王伟生活,姚丽应酌情给付孩子抚养费,共同承担女儿看病的医药费。结合本案实际,共同财产宜由王伟分得70%

另外,姚丽在与王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犯重婚罪,已受到相应惩处。王伟系无过错方,其要求姚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和代孕妈妈所生的孩子,离婚后归谁抚养

崔蕊蕊和史成功是高中同学,2007年两人开始谈恋爱,2012年结婚。因为崔蕊蕊身体的原因,婚后一直未能生育,但两人感情较好。为了生育孩子,他们想出了代孕这个方法。于是在多番了解之后,他们一起联系了大学生相某代孕,相某自然受孕后,以崔蕊蕊的名义进行健康检查,并于2013年产下一女。

孩子出生后,崔蕊蕊和史成功共同抚养孩子,这个温馨的小家也算圆满了。可是好景不长,史成功常常发送孩子的照片和小视频给相某,还经常带孩子和她一起外出游玩,妻子崔蕊蕊看起来倒像个局外人。为此,夫妻矛盾逐渐加剧,最终崔蕊蕊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但发生矛盾后未妥善处理,现两人均同意离婚,准许两人的离婚请求。因女儿是史成功与相某代孕所生,与崔蕊蕊无血缘关系,故判决史成功对其女儿承担抚养义务。

关于崔蕊蕊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虽然女儿是代孕所生,但从崔蕊蕊与相某的关系分析,崔蕊蕊对史某找相某代孕生子是知情和同意的。其提供的手机短信不足以证明史某存在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还可以请求精神索赔吗

李萌和王国强携手走过了10年,育有一儿一女。因感情不和,王国强向法院起诉离婚。20137月,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协议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王国强一次性给付李萌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

李萌原以为,这场婚姻随着调解书画上了句号,没想到竟是个惊叹号。

几个月后李萌上街,撞见前夫怀抱一婴儿购物。追查之下她发现,婴儿竟出生于20135月,也就是两人离婚之前。

这时李萌才意识到,王国强坚决要求离婚是因为家外有家。为此,李萌提起了诉讼,要求王国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条、第46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原《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王国强在与李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因此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判被告王国强给付原告李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律师答疑

1.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当事人存在以上几种情形,并且在法院组织进行调解无果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离婚。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当然,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待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原告方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现行《民法典》新增规定,如果第一次起诉没有判离,分居满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应当判离。

2.法院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主要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为判决原则。依据只有一个: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抚养。一般两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8岁以上的则会征求子女意见;2~8岁的子女则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对均衡而一方存在过错,则法院将孩子判给无过错方的可能性就更大。

3.一方出轨,分割财产时会少分吗?

出轨并非法律概念,如果构成了重婚、同居或其他严重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法典》新增了财产分割时需要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因此,如果具体案例中的出轨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过错,就会对财产分割造成影响。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