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婚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2021/07/13 16:56:32 查看1312次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法律关系梗概:男方父母为夫妻双方出资购置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偿还。

案情详情

常青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经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之后,对待恋爱结婚一直小心翼翼。由于工作的原因,他与前妻的女儿也由自己的父母帮忙照看着。就这样独身过了几年之后,常青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如今的妻子周璐。

周璐在天津工作,网聊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人约好了见面。常青对她第一印象不错,但对将来还是有些担心,为了避免尴尬,他开门见山地说:“坦白讲,我对你很满意。当然,你应该也看出来了,我比你大不少,并且还有一个女儿,你若对此比较介意,我们可以只做朋友。”周璐笑笑说:“既然你这么说了,我也就不遮遮掩掩了。对于年龄和是否有婚史,我看得比较开,作为女人,还是希望能够有个稳定的居所。如果我们结婚,你有婚房吗?”

常青说:“我有一些积蓄,不够的话,父母可以帮忙。”将顾虑挑明之后,两人关系的进展出奇顺利,很快就结婚了。

婚后,常青的父亲给他打了170万元房款,全资购买了市郊开发区的一套房屋。周璐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上,常青虽然有点担心周璐是不是为了房子和自己结婚,但看在婚后两人感情升温迅速,他也就同意了。于是,这套房子登记在了双方名下。婚后的生活相当稳定,他的顾虑也逐渐打消。

婚后第二年,周璐提出,最近房价走势很好,适合投资,建议常青和父母要点钱,买房总比放在银行收利息好。于是常青又让自己的母亲转来100万元,以周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周璐的眼光是不错的,这两套房屋价格都涨了不少,常青经常称赞周璐有投资眼光。然而,在房价上涨的同时,他们的婚姻却走向了下坡路。结婚三年半以后,周璐以长期分居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让常青无法接受。尽管他克制自己不去恶意揣测周璐的动机,但短暂的婚姻不得不让他重新审视自己的太太。周璐说:“事已至此,随你怎么猜吧。两套房产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便利原则我建议一人一套。”

故事并没有朝着周璐预想的方向发展。就在她提出离婚后不久,又一次发生了戏剧化的转折。

辩护意见

常青的父母将常青和周璐告上法庭,表示当时给常青夫妇的170万元和100万元房款是借款,并且出具了借条和打款时与常青的对话录音。

原来,因为常青的父母对周璐和她的家庭一点都不了解,加上两人闪婚后不久周璐就怂恿常青向家人拿钱买房,从企业高管退休的常青父母留了一手,对常青两次要钱的行为都进行了录音,明确了这笔钱是父母借给他们的,并保留了借款的所有记录。常青起初没有多想父母的这一举动,没想到在离婚的时候派上了用场。

周璐主张这是父母的赠与,常青的父母则表示,常青兄弟姐妹五人,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肯定不会把大量款项赠与常青,否则将造成家庭矛盾。再说,这一系列物证书证都能够证明是借款而不是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的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只是解决房子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不能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此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房,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由于常青的父母和常青本人都认可这是借款,再加上银行转款凭证、借款录音等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常青父母的主张,判决房款为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

不过,因为房款和房屋是两回事,周璐还是能够主张房屋的分割,虽然不知道周璐闪婚速离出于何种目的,但这笔不小的债务也算是她要求分割财产的代价。婚姻不是一场生意,只有保持真心,才能走得更远。

律师箴言

在实务中,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双方购房出的购房款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在认定中会有所不同。为了避免争议,给大家几个建议:第一,如果父母是借款给子女,务必签订借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第二,如赠与给夫妻一方或双方,可订立赠与合同,将赠与情况确定清楚。事前将钱款性质确定,可避免日后纠纷。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
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
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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