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疾病,不“离婚”就能恢复单身

2021/07/13 16:57:30 查看129次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婚后发现伴侣在婚前隐瞒了患有艾滋病的事实,你会怎么办?单靠离婚就能解决问题吗?对方是否涉嫌欺诈?你是否可以索要赔偿?自己的健康如果有碍又该怎么办?

2021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法典》出台后的首个相关判决,原告李小姐怀孕后与老公江先生办理了登记结婚,但登记之后的第二天,婚检结果显示江先生患有艾滋病,之后江先生承认了自已已患艾滋病8年之久,随即李小姐以对方隐瞒了患有艾滋病多年的健康状况起诉了江先生。

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新出台的《民法典》,判决李小姐和江先生婚姻撤销。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李小姐不存在结婚记录,下次结婚也不算二婚。

我在20年的婚姻家事律师生涯中,遇到过大量骗婚案例,一方故意隐瞒、欺骗,确实足够撕毁另一方对爱情、对婚姻的信赖和期待,更足以压垮两个家庭。

案件梗概:女方婚前曾患有较严重的精神疾病,婚后隐瞒并且复发,男方一审主张离婚,经我们团队代理后主张撤销婚姻。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求,

李洁和张景就曾是这样一对夫妻。

李洁和张景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他们才刚结婚不久。两人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因为工作地点不在一起,李洁和张景平日里都是靠手机保持联系。一年后的春节,他们在家乡的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一个月后举行了热闹的婚礼。

可是共同生活不久,张景就发现李洁有些异常。张景与她聊天的时候,李洁总是有点眼神涣散,注意力无法集中,张景还以为自己对太太不够好,所以太太也对自己不是很依赖,于是他就加倍地疼她。但是,张景发现,情况好像和他设想的有点不太一样。后来李洁的症状越发严重,她甚至经常语无伦次,行为举止也有些怪异。有时走在路上会突然发出笑声,引得路人测目。

张景留了个心眼。终于有一天,他在太太的包里发现了病历卡和精神类药物。李洁在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新婚才几个月的张景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本来与李洁从认识到结婚就没有见过几次面,更缺乏深层次的交流,他认为两人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所以他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己与李洁离婚。

待法院庭审当天,李洁出庭时她的母亲总是陪同在身边。李洁承认,自己确实因为高三升学背负巨大压力而有过精神抑郁的况,但是经过服药和治疗已经好了,双方家长和张景都知道这个情况。至于婚后发作,主要是因为张景和家人处处刁难,才导致发病。李洁还说:“我们即便没有什么感情,但是夫妻有相互帮扶的义务,应当由张景帮我进行诊断和医治。治疗痊愈或久治不愈后,再作出处理。”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都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

一审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李洁确实有过精神病史,婚后很快就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分居,两人感情基础薄弱,勉强维持婚姻也没有意义。但是因为李洁患有精神分裂症,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离婚时应当酌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所以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张景应支付3万元作为经济帮助。

“明明是我上当了,为什么还要资助她?”显然,这个结果并不符合张景的期待。

二审上诉

经人介绍,张景来到我们事务所寻求帮助。经过我们的法律建议,这次他没有主张离婚的经济帮助不公平,而是直接主张婚姻可撤销,由此请求撤销原判。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属于可撤销婚姻,因此,正如我们所预料的,二审法院支持了张景的诉求,判决撤销婚姻。

法律后果

婚姻撤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自始无效,相当于两人从来没结过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作为律师,我们也希望当事人能够康复,拥有健康圆满的婚姻生活。但这起案例也告诉大家,法律同情弱者,却只保护有效的婚姻。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属于《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1)······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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