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2021/07/07 14:42:04 查看166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是云南某公司在职员工,某公司已依法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王某因病于201943日死亡,已火化安葬。张某是王某丈夫,张小某是王某的儿子,王某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张某和张小某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请求领取王某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然而,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省市社保部门未作出明确答复,无具体实施办法,支付标准不明确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因此,张某和张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王某死亡前与所在企业共同缴纳了养老保险,其亲属有权利要求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虽《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的意见》(云劳社函[20078号)是针对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的原则性支付指导,但该意见是省级部门从本省实际出发,多方统筹,深入研究下得出的指导性意见,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精神,可依照该意见支付。因此,法院遂支持了张某和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中小企业员工属于工伤或者工亡,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处理。但很多中小企业会有这样疑惑,如果不是工伤,而是因病或者非因工(公)受伤或死亡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受伤,无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企业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员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如果员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对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应按照各地方标准实施。以云南省为例,根据云劳社函[2007]8号文件的规定,云南省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福利待遇标准,原则上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

 

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待遇由谁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该待遇依法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有些地方规定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规定。

 

另外,如果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人员是国家机关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应适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不适用《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200410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3.《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云劳社函[2007]8号)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在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原则上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二、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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