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4:42:24 查看153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9日,张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行至某路段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在地,导致右手骨折,因急于送医院治疗,未当场向交警部门报案。后交警部门认为现场已不存在,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认定,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张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要求补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张某无法提交。人社局认为,张某的情形既不是交通事故,也没有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认为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认定张某情形属于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且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人社局也未证明张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但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1、电动车单方事故是不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车引起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2、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形式,在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定工伤不以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必要前提条件。
3、无法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人社局既然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就应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否则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笔者还是要提醒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原因有二:一方面,劳动者需要证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工伤的举证责任才向工伤认定部门转移;另一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迎合某些工伤认定部门的惯性思维,可免去过多的沟通和诉讼成本。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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