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021/07/07 14:55:28 查看149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200891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91日至201191日,后续订至201491日。某公司于201481日向张某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于201491日起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因与某公司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劳动仲裁后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000元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025元。

 

某公司辩称,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公司已经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张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张某也未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要求,因此,公司不应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张某与某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某公司应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某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某公司应当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某公司已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了劳动合同,张某亦未再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故依法不予保护。

 

律师提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障劳动者长期的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大家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存在不同理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前述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均应续订劳动合同,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有权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前述分析可知,用人单位仅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可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慎重考虑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在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考虑较长的合同期限。为与劳动者最长试用期(六个月)相匹配,笔者建议一般签订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实务操作层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由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继续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留证据,以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一般应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