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5:01:17 查看140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拣选工,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合同期满后,某公司与王某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王某也未再到某公司上班。因对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8000元。
某公司辩称,劳动合同到期,我公司享有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公司多次口头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但张某未来续签劳动合同,张某属于主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我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7日期满,在双方并未达成续订合意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某公司主张口头通知张某续订劳动合同,张某予以否认,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某公司支付按两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仲裁院遂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很多中小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有权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当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然而,这样的观念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此应理解如下:
1、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包括工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要求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固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在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送达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或由劳动者出具在前述条件下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确认函。否则,用人单位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有权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但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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