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2021/07/07 15:05:51 查看186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2014325日,某养殖场因资金流转需要,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收款收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某养殖场系贾某于20131217日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595日,贾某与阮某就某养殖场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贾某将某养殖场的全部资产转让给阮某,以清偿贾某对阮某债务,某养殖场所有债权债务由阮某承担。201598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某养殖场投资人变更为阮某。20179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养殖场偿还借款20万元元及利息,阮某和贾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养殖场收到张某借款,依法应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关于债务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某养殖场系个人独资企业,案涉借款本息应由某养殖场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现在的投资人阮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因案涉借款产生于某养殖场转让之前,故贾某仍应对现投资人和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贾某承担责任后,可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向阮某追偿。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中小企业应予以注意。

 

有限公司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可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为避免争议和麻烦,笔者建议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作为共同被告。在实务中,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存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多数案件判决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少数案件判决投资人与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被注销的,应单独将投资人列为被告,投资人个人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变更前产生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组织,法律地位具有延续性,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其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投资人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变更投资人后,企业的全部资产转移给现投资人,因此,现投资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其实质是独资企业的全部营业转让,其中必然涉及债权债务的转让,且投资人变更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因此,不论现投资人和原投资人如何约定,原投资人债务转让(即变更投资人)时未取得债权人认可的,原投资人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承担比较特殊,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存在投资人变更情形的,原投资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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