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5:18:17 查看180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9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某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2月1日,某公司在公司内张贴《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劳动者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失业证,方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张某看到通知后仍不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0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某公司提出辞职。2018年2月27日,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二倍工资差额60413元。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虽然某公司张贴了《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书》,要求张某提供失业证等材料,但是用工时间满一个月后,某公司并未终止劳动关系,还继续用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仍在于公司,故某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仲裁院遂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订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赔偿。现在中小企业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不想签书面劳动合同情况越来越少,但部分劳动者却故意拖延或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如何应对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论何种原因,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继续用工,用人单位将面临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因此,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合法终止劳动关系。那么,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是否还能以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合法终止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仍可要求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经通知劳动者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关系合法终止前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并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中小企业急需的员工,如其因某种特殊原因不愿或不能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做好签订劳动合同通知的同时,还应要求员工签订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声明不签劳动合同是员工自己的意愿,同时声明放弃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及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等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综上,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前应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证据,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列明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经通知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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