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之间上班打架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2021/07/07 15:19:19 查看182次 来源:段彪永律师

案情简介

 

201681215时左右,某公司职工张某与同事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卸车发生争执,进而打架,被人拉开后,王某用挂钩打伤张某的眼睛。20161212日,张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2017130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张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均无异议,只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理解不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张某因卸车先后与王某发生口角,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应当打架。尽管其受到伤害是在打架被拉开之后,但仍是打架的延续,而因打架受到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条件。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某的诉请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法院遂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员工之间上班打架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如何理解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员工之间因工作原因引发的争执,进行引发打架,工作是诱因,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暴力”并未界定是何种性质的暴力行为,故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认为员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指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他人不合理或违法目的没达到,他人对该员工进行的人身伤害。员工之间发生争执虽起因于工作,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员工受伤害的直接原因是打架斗殴行为,而打架斗殴不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暴力伤害,都可能和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工作”原因和“履行工作职责”原因存在差异,履行工作职责与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之间应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和工作沾得上边的都认定为工伤,无疑会不合理地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员工之间上班打架不构成工伤,则用人单位无需对员工意外伤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反而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有部分司法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员工管理者,未能尽到管理人管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员工打架本身是违法行为,同时可能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此没有管理责任,受伤害员工仅能要求对方员工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综上,员工之间上班打架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无需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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