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纠纷案的诈骗行为

2021/07/08 13:20:23 查看434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武汉合同纠纷案的诈骗行为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201736日,赵介绍赵甲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武汉合同《融资租赁协议》,租赁汽车一辆,赵甲因无力支付首付款,又通过赵介绍,与徐签订《代购车辆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徐提供首付款等费用,车辆由徐持有使用但不得买卖,后赵、徐在赵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同年42日经刘甲介绍以人民币415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经价格鉴定,该轿车价格为人民币137875元(含购置税)。

    该武汉合同纠纷案于20173月,赵得知某车行有“以租代购”业务,即客户支付首付款后,通过支付租金的形式使用车辆,至约定期限后客户可以支付剩余款项获得车辆所有权。赵遂与徐、朱某预谋,由徐提供首付款等费用,朱某联系“黑户”(在银行无法进行贷款的客户),由“黑户”出面将车辆骗出后再卖出,赚取差价后进行分赃。

    武汉合同纠纷案于201739日,赵、徐、朱某经与周预谋,在某车行,周与该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骗取轿车一辆并由徐持有,同年315日,赵将该轿车以55500元的价格卖给闫某后,该四人将钱款分赃。经价格鉴定,该轿车价格为156113.60元(含购置税)。

    武汉合同纠纷案于2017310日,周再次与该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单)》,以相同方式骗取轿车一辆,仍由徐持有。后赵等人在寻找买家过程中,因徐驾驶不善,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周因担心交通事故由其承担责任,遂将该四人预谋诈骗的情况告知该车行,公司于同年317日将车找回,并于320日报案。经价格鉴定,该车辆价格为185200元(含购置税)。

    武汉合同纠纷案中,从表面看,赵等人,都是通过他人与汽车公司签订合同,从而获得车辆的使用权,继而将车辆卖与他人。但是在第一笔事实中,赵与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获得车辆的方式是通过徐与赵甲签订的《代购车辆协议书》。协议书签订的双方均不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该合同也不具有规范、影响市场行为的性质,因此,该协议书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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