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2021/07/13 14:18:35 查看802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武汉债务中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100债权,该债务由丙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不依约清偿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清偿期届满,债务人并未依约清偿债务,债权人遂要求清偿,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均未履行清偿义务。此后四年,再未向要求清偿。四年后,债权人再次找到债务人,要求清偿,并与达成还款协议。但没有清偿能力。于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的拒绝。

    第一,该武汉债务案中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因此,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后,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

    第二,该武汉债务案中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状态标准即可判断。

    第三,该武汉债务案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在之间产生保证债务,从此开始起算该武汉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四,该武汉债务案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保证人没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的,该行为与保证人无关,保证人享有时效抗辩权,有权拒绝清偿。因为,债务人放弃主债务的时效抗辩权不应不合理的增加保证人的负担,并且主债务与保证债务虽然有主从关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债务,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本武汉债务案中,保证人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你的武汉债务问题可与我进一步沟通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