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互联网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浅析

2021/08/02 09:12:23 查看315次 来源:孔祥翔律师

互联网服务协议通常会采用事先草拟好的格式合同。互联网服务公司会一般针对手机、平板电脑、PC机等不同终端软件的特点,要求使用者,特别是付费使用者以打钩的方式确认自己已阅读并且同意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使用者将在根据协议享受服务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合同履行中利益失衡,个人权益受不到合理保障或救济。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往往格外引人关注。

对照原《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定的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和《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可知:《民法典》并未就格式条款对原《合同法》作出重大修订,其中格式条款无效和格式条款争议仅调整个别序号及措辞。

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不仅突出了对格式条款的定义,将之从第二款调整至第一款,在第二款中进一步强调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更新增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条件下,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

“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应当作何解释?是否当然等同于“该格式条款无效”?对此,《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表述为“不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即该格式条款仅对提出异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拘束力;对于采用该条款情景下的其他合同相对方,则有可能适用,也即该格式条款并不因提出异议而天然无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 (2020)0491民初3106号吴某某与爱奇艺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则为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了生动注脚。法院并未将原告吴某某诉请的全部合同条款一概认定为无效,只是就《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第3.5条中超前点播剧集,根据爱奇艺实际运营需要,就爱奇艺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爱奇艺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爱奇艺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确认对原告吴某某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争议较大的是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在网络平台中的效力,即《协议》第3.1条约定: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及爱奇艺单方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行为的效力问题。对此,法院态度鲜明:在没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前提下,《协议》第3.1条有效;而单方增加“付费超前点播”,实质性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主要权益,因而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即确认了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时代,从实践层面而言,互联网服务协议中设计的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并非必然发生“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问题,基于互联网的高效、便捷等特征,准确地把握适当的公示措施,明确取得服务接受方对该条款的确认,进而从单方变更格式条款本身架构设计入手,合理分解矛盾,明确适用范围,才有利于维护互联网服务企业整体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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