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6 14:36:53 查看171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债务转移需得得到债权人同意
一则武汉债务转移案例,被告薛某多次向原告袁某借款。2013年5月29日,薛某与袁某结算所有借款后出具总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袁某人民币柒万伍仟壹佰元,逾期违约金伍仟元,7月30日前归还。注:根据三张条子算结。”2013年9月18日,薛某再次向袁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袁某人民币贰万元正”。2013年10月28日,薛某与袁某订立延期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薛某共计欠袁某借款97000元(含2000元逾期还款利息),从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分期偿还,月利息按2分计算,逾期偿还承担违约金20000元”。该债务转移案中被告林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后被告薛某仍未归还欠款,原告袁某起诉至法院。
该债务转移案中被告薛某辩称,因为林某欠自己钱,故欠原告的债务已转移给被告林某,原告应直接向被告林某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该债务转移案中被告薛某共计欠原告袁某借款97000元,有薛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订立的延期还款协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所以法院对此案予以确认。被告薛某辩称债务已转移给被告林某,依照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被告薛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袁某同意债务转移的事实,故法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被告薛某应偿还所欠债务。该债务转移案中被告林某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某与薛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转移并没有消灭债务,只是原来的债务人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该笔债务转移给新的债务人。借款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如果债权人不是信赖债务人的偿还能力,那么他就不会把钱借出去。而债务人把债务转给了他人,债权人对这个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和清偿能力不了解,无法确信自己的钱能不能收回来,所以债权人不会无故增加自己的风险,不一定会同意债务人的债务转移行为。所以债务移转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来的债务人仍然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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