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债权债务不合法的债务能转移吗

2021/08/26 14:50:55 查看386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原债权债务不合法的债务能转移吗

    一则债务转移案例,2012年龚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彭某借款14万元,并出具借条,该款项实际从李某处取得。此后,彭某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龚某,李某成为新的债权人,后李某多次向龚某索要借款,但龚某未予偿还。201319日,龚某与郭某及李某同时在场并由郭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14元,归还日期201323号,如到期未归还,郭某任何房作抵押,借款人郭某,2013年元月9该债务转移案中龚某作为见证人在该借条上签字。遂后,李某多次向郭某催讨债务,未果。201515日李某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证据为《借条》一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龚某将涉案债务转移给郭某,郭某未按约清偿债务,现李某要求郭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因郭某逾期未归还借款,理应承担李某的利息损失,故此,一审法院判决郭某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其利息。

    该债务转移案中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中,李某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但其仅提供了一张郭某出具的借条,未提供其实际支付借款的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承认,李某未实际出借涉案借款14万元给郭某,故李某与郭某之间不存在一个借贷关系。据此,二审法院改判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该债务转移案中,李某仅提供了一张郭某出具的借条,未提供其实际支付借款款项的证据,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承认,李某未实际出借涉案款项14万元给郭某,故李某与郭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李某主张,因案外人龚某向李某借款14万元,龚某又将该借款债务转移给郭某,李某对此也表示认可,因此郭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14万元。该债务转移案中,李某仅提供了郭某出具的一张借条,龚某虽在借条上签字,但仅凭借条内容不能表明在龚某、李某和郭某之间发生了债务转移合意。本案中,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彭某与龚某、李某与龚某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因原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无法证明真实合法,而郭某与李某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故该债务转移案中借款在郭某、李某与案外人龚某之间不发生债务转移。综上,仅有借条没有真实的借款行为的,不构成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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