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关于厘清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021/11/21 23:45:57 查看1076次 来源:庄昌秀律师

交通事故:关于厘清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这一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如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获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并不完全重复;在享受标准上,工伤保险补偿标准与民事赔偿标准由于制定体系的不同稍有差异。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并非所有项目都可以重复享受,实际发生费用即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和丧葬费等不可兼得,这在体现以人为本的同时兼顾了公平性原则。

 

虽然“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复杂多样,实践中难以高度概括、准确表述,法律法规也无法逐一列举明示,在实际操作中,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和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也均会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对照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省公安部门表示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基层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要求,为工伤认定、审判活动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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