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潮下的员工权益维护

2021/12/03 16:38:52 查看917次 来源:严倩律师

地产行业下行,因销售及利润双降,地产企业开始密集调整,以优化为由的人员裁减不断进行,特别是近期暴雷企业,以各种方式让员工离职。作为地产局中人,同行们都感受到了凛冬的寒意,也会担忧公司是否会裁员。为帮助地产同行保护自身权益,本期将就几个裁员问题进行探讨。

01 合同风险

地产公司一般都会有强大的法务团队来不断优化劳动合同,其中制定了许多对公司有利的条款。公司通常利用以下条款为降薪、调岗等措施进行铺垫:

1.“薪酬构成约定为特定较低的基础薪酬,其他工资部分均以加班或绩效工资形式确定。”不少公司将基础薪酬约定为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月,其他部分均为绩效,该条款对员工极为不利,公司随时可能因经营变化而调整工资发放。

2.“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对员工进行单方调整岗位,如员工不服从调岗安排,则视为旷工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经常以此条款进行单方调岗,不接受调岗便按旷工处理。

3.“员工出现某些情形会视为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许多企业通过此类条款为后续公司裁员/调岗留下操作空间。

而在入职或续签合同时,公司基于强势地位,员工不得已甚至很多都没仔细看合同就签订,后期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时就会发现困难重重。

02 维权建议

面对上述种种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并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依据这些条款来对劳动者任意地降薪、调岗、甚至解除,当员工面对公司以许多不合理的理由采取调岗降薪迫使员工主动离职,甚至无故将其辞退时,作为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下面将根据《劳动法》以及以往办理的劳动仲裁案件之经验,给地产员工几点合理的建议。

1.很多公司经常会以员工能力不足、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中造成失误等相对主观的理由来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在收到公司调岗通知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公司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调岗的合理性,注意拍照、录像、截图留存;

(2)不要轻易在调岗/放假/解除通知书上签字并认可,一旦签字认可后面大概率就失去了表达异议的权利;

(3)要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人资主管/你的直接领导/公司相关领导提出异议:可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快递邮件等方式,将你不认可该行为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诉求表达出来。这一步至关重要,因为如果你在公司实施调岗降薪行为后一个月内没有及时地提出异议,就有可能视为你认可该行为,并无异议,后续再以此为由申请仲裁/诉讼就增加了被驳回的风险。

作为劳动者要清楚地知道,调岗降薪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是要建立在理由合理,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即公司不仅在事实上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具有过错,不适合该岗位,同时程序上也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将结果告知送达给员工,并以书面形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步没做到位,都可以成为你提出异议的理由。

2.搜集公司的违法行为,保留好证据,与公司协商解决,必要时先发制人。建议员工在还未离职或被解除前固定保留好以下证据: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作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记录、社保记录、工作群聊记录、证人证言等。入职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入职时间直接决定了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社保缴纳等费用的数额。

(2)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或未缴纳或少缴纳社保/公司的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有违法行为/未给劳动者提供劳保条件等方面的证据。

有了上述证据后,员工可以以此为依据与公司领导协商谈判,要求公司提供解决方案。在双方还未走到劳动仲裁之时,协商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注意协商过程尽量留痕,即使无法解决,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协商的过程固定好相应事实,积极取证,为仲裁、诉讼提供证据材料。

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先发制人,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向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千万不要迫于压力提出因个人原因离职或与公司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的各类操作众多,所涉问题复杂,细节性的法律规定繁多,文中取证建议适用于多数案件,但涉及到仲裁、诉讼相关事项,仍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处理。如遇劳动纠纷相关问题,可与笔者团队进行沟通与咨询。

参考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本分,员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任意一方要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的话,需要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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