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秉昆”因过失杀人被判九年,你觉得重了么?

2022/03/21 09:52:36 查看1155次 来源:蔡俊芳律师

《人世间》终于从荧屏上一期期播放完毕,像一幅幅普通百姓日常岁月的画卷,悲欢离合、喜怒哀乐。其中一幕,周秉昆与骆士宾在北京国际机场航站楼发生冲突,结果一个不小心致骆士宾重伤,后骆士宾不幸离世,周秉昆因过失杀人被北京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阶段,虽然周秉昆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但其还是因为过失杀人而被判了九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九年是不是有些重了?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过失杀人的犯罪以及剧中的辩护、赔偿的情节。


一、什么是过失杀人?

秉昆案发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通常成为“79刑法”)。

“79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通常成为“97刑法”)。

“97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这两个法律条文来看:1、罪名发生了变化,按照“79刑法”,秉昆涉嫌的是过失杀人罪;而按照“97刑法”,秉昆的罪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立法发生进步,过失致人致人死亡这个罪名更加的准确);2、按照“79刑法”,秉昆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看出什么特别恶劣的情节,难道因为骆士宾是成功的商人);按照“97刑法”,秉昆是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法律规定的最高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七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样,比如交通事故、一般殴打、特殊体育项目教学训练等都有可能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发生。


二、关于是谁先动手的问题

剧中,北京律师一直努力查明是谁先动手这一细节,如果有证据证明骆士宾先动手的话,那就骆士宾过错在先,这样就可以减轻对秉昆的处罚。苦于当时没有监控,事发地人流比较大且相互之间都不熟悉,所以无直接证据(监控、证人证言)证明受害人过错。

于是,有人提出是否可以从剧情来分析出是骆士宾先动手或者骆士宾先动手的可能性较大。这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样的推断是达不到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据要求。倘若是民事侵权纠纷,可以达到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要求。


三、骆士宾家属索赔1000万是否有法律依据

骆士宾的家属是否有权提出民事赔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只能就骆士宾的死亡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赔偿金额不可能达到1000万的,法院不会支持受害人家属的诉请的;但是,如果周秉昆家属和骆士宾家属自行达成1000万的赔偿协议,那是可以的。


秉昆的命运真坎坷,感觉他一直过得不舒心,笑容里都带着忧郁,这个人物出场的时候还是个单纯开朗的少年,是生活的种种磨难把他磨砺成了一个忧郁沉重的中年人!看了以上的分析,是不是觉得啥倒霉的事都让周秉昆摊上了,就连最公正的法律这次也显得那么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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