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他人犯罪提供信息网络支持的行为不可取

2021/06/13 15:58:22 查看1464次 来源:蔡俊芳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一、具体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哪些是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0月21日  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上海法院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相关情况

1、自2019年01月01日起至2021年06月08日止【1】,上海16个区法院审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统计结果:【2】

2019年2件、2020年36件、2021年01月01日起至2021年06月08日止18件(共计56件);青浦区40件、普陀区9件、长宁区8件、浦东新区4件、闵行区4件、徐汇区1件。由上述统计结果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020年开始爆发,主要集中在青浦区;免于刑事处罚的只有1件。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的犯罪情节

(1)提供相关互联网接入及服务器托管,从而达到流量劫持获取非法收入的目的。

(2)通过破解系统的方式,为某APP接通券商交易系统以及支付宝等资金支付通道,并提供后期运营维护,帮助招揽客户进行股票配资交易,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3)为网络直播平台提供账号,帮助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资金收取、转账提现等支付结算工作。

(4)以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借记卡及绑定手机号码SIM卡、电子交易介质与交易密码等提供/出租给他人使用。

(5)招揽他人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等,将银行卡、手机卡等按套贩卖、交付给他人,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6)注册成立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办理对公账户、绑定手机SIM卡、电子交易介质、相关交易密码及“某某公司”工商材料出售给他人使用。

四、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将银行卡、手机卡、U盾按套贩卖给他人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将自己办理及让其妻子傅某某(另案处理)办理的4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出售的卡中,其自己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傅某某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自2020年4月起转入流水金额约人民币112万余元,涉及公安立案查证诈骗类案件21起,涉及被骗金额人民币23万余元。其中,张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被电信诈骗后将人民币9,027元汇入上述尾号为64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2021)沪0118刑初64号

【法律分析】

1、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2、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3、被告人马某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五、若涉嫌犯罪,如何应对

当家人或者朋友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羁押,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工作主要有三个阶段,分别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如下:

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进行调查取证;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法院审判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2、会见和通信;3、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6、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7、出庭准备;8、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9、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批注:

【1】本文统计上海法院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区间为:2019年、2020年全年及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06月08日。

【2】本文统计上海法院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数据来源于Alpha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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