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你还持有未兑付的商票了么?

2021/10/18 20:10:58 查看1147次 来源:蔡俊芳律师

       恒大关联案件 被要求集中管辖,移交至广州中院的消息都看到了吧?检查一下公司有没有恒大集团或者恒大集团关联企业的商票,如果有的话,及时行使票据追索权;如果不清楚如何追索的话,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Q: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A: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Q:行使追索权有期限么?

A:《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Q: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么?

A:《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Q:持票人可以向哪些人追索?

A:《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Q:持票人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哪些金额和费用?

A:《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Q: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要件有哪些?

A:行使票据追偿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而且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

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等相关文件。

Q:若票据涉嫌诈骗罪,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也就是说,因业务关系合法取得汇票,记载事项完备,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主张的是票据追索权,与涉嫌的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中止审理。

以上是关于票据追索权的相关的要点,你都明白了么?如果您还持有未兑付的汇票,“兵贵神速”赶快行动起来吧!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