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为给母亲看病而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2/03/30 16:40:44 查看4107次 来源:陈晞维律师

问题:女方母亲生病,男方不愿意以夫妻双方共同的存款为女方母亲治病,女方只能通过向亲戚借款30万元为其母亲治病。该30万元借款男方是否有义务与女方一起归还?

回答: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故本案中,赡养母亲是女方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中,女方为尽法定赡养义务,给母亲治病所产生的3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有义务与女方一起归还。

通常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分三个层次,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事前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同签字,或事后夫妻一方的追认;二是上述所说的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类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值得注意的是,原则上婚前乙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但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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