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属但未过户,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22/03/30 16:46:50 查看1289次 来源:陈晞维律师

问题:我和前夫离婚时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归我所有,但由于贷款没有还完,银行不同意更名,所以房子一直在我和前夫两个人名下。后来前夫欠别人钱不还,被债主起诉,现在法院通知我搬离,准备拍卖这个房子,我应该怎么办?

回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不动产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申请执行人普通金钱债权保护,对基于离婚协议的情形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权利性质、权利成立时间、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本案中离婚协议成立在先,债主所享有的债权形成在后,不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债的情形。其次,本案中房屋未过户的原因是贷款没有还完,银行不同意更名,此为客观障碍,并非提问者故意或过失等自身过错造成。

最后,因房屋尚未过户,故提问者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权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因尚未办理过户,还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提问者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但其享有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即其离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仅剩办理变更登记;而债主享有的仅为一般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财产,故不应认为债主享有的一般金钱债权优先于基于离婚协议产生的请求权。即该房产与前妻的利益关联更为紧密,前妻基于离婚协议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较债主的普通金钱债权更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综上,提问者有权主张法院停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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