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如何明确考核机制?没有约定录用条件是否只能劝退?

2022/03/30 16:49:39 查看2625次 来源:陈晞维律师

1、关于试用期内的考核机制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建议用人单位明确录用条件,将录用条件尽可能量化、具体、有可操作性,将诚实信用、岗位职责、劳动纪律、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纳入录用条件中,向劳动者明示并经其签字确认。其次,在明确录用条件后,用人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细化试用期考核标准及方式,将考核内容及评分原则告知劳动者,并在实际操作中注意保留劳动者符合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最后,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

2、没有约定录用条件并非只能劝退。首先,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协商补充约定录用条件。其次,没有约定录用条件不代表用人单位对员工没有条件和要求,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录用条件,若劳动者有明显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要求的,仍应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即便没有约定录用条件,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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