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垫付工人工资后,是否有权向分包单位追偿?

2022/04/08 14:43:42 查看4627次 来源:李东润律师

2020年6月,广州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其承接的黄埔区某工程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广州某劳务公司(下称B公司)。后因疫情原因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拖沓,人工费用超支。导致部分工人工资没有得到及时发放。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A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180万元。A公司承担责任后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该180万元的损失。后B公司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

本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

一方面,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以及2021年7月7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的规定,A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对工人工资的发放承担责任。另,《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因此建工领域的工人工资应当先由所涉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将款项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后由总包公司发放至工人手中。且该《办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此说明如人工费用增加,也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承担拨付的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第十七条“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规定,分包单位在工人工资发放过程中越来越充当一个辅助性角色,如其落实好工资表、考勤表及当月工程进度等相关工作且不存在任何过错及违约的情况,总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承担发放工人工资的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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