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合同的履行系列问题之一

2022/04/23 20:49:12 查看1171次 来源:刘敬利律师团队律师

疫情之下合同的履行系列问题之一

转载于徐汇区司法局《徐汇普法》栏目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

当然,并不是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履行,还需满足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等条件;而且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认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将无法免除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已经延迟履行之后,才发生不可抗力的,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时,负有哪些义务?

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和具体的请求事项告知对方当事人,并保存好相关通知凭据材料,如纸质通知函、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以备后续在争议处理中作为已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证据。同时,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疫情影响产生履约障碍的证明。另外,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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