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反悔了,怎么办?(1)

2022/06/27 11:53:24 查看2699次 来源:汪子琳律师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应当如何处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不得不面对的“特殊的制度困扰”。对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反悔和撤回认罪认罚的承诺。一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实质上是在个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的合意。根据契约精神,控辩双方均应当受协议内容的约束,有义务配合推动协议的履行。但这种约束对控辩双方来讲,其效力并不一样,对代表公权一方的检察机关的约束远大于对被告人个体的约束。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得撤销协议内容,除非被告人首先不履行其在具结书中承诺的内容,或者据以签署具结书的事实、情节等发生重大变化;而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前,均可反悔。被告人在法院审理程序终结前可以随时撤销具结书,而检察机关只有在证明被告人违反协商协议时,方可提出撤销协议的申请。法院应当受其约束,另行程序进行审理。


当然,审判阶段,被告人反悔后还可以在充分了解享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基础上重新认罪认罚,从而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以因反悔而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发现自己系基于错误认识而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或者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诉。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有多种表现情形。从反悔阶段看,有起诉前即反悔和审判时反悔;从反悔类型看,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悔和法院判决后反悔而上诉或者申诉,等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如何处理,需要区分情况。本次先讨论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


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278条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需要把握五点:一是此处不起诉的反悔,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情形。二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反悔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区分处理。三是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是绝对不起诉适用的前提条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也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四是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反悔撤回认罪认罚承诺,原不起诉决定依然可以适用。五是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相对不起诉中对情节轻微的判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认罪认罚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对本应提起公诉,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而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原本享有从宽优惠的前提即不复存在,此时,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这也是犯罪嫌疑人无故反悔应当承受的代价。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内容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起诉前反悔,首先带来的后果是具结书内容失效,因为具结书本质上是控辩双方达成的一种协议,犯罪嫌疑人反悔相当于一方违约,此时协议自然失效;二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依法提起公诉。因犯罪嫌疑人反悔,原本的从宽处罚建议失去了存在基础,人民检察院可以综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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