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反悔了,怎么办?(2)

2022/07/04 09:56:10 查看1403次 来源:汪子琳律师

上篇文章主要对不起诉反悔的处理进行了阐述,现就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进行阐述:
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因被告人反悔,可能直接带来程序的转换。对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应当转换成合适的程序审理。二是被告人可能无法享有原本的从宽优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判决后反悔上诉的处理。当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从宽建议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又上诉,检察机关能否抗诉的问题。考虑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两高三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修订后《规则》均未提出具体意见,拟在下一步出台专门文件予以明确和规范。尽管如此,在2019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2019年11月的检法同堂培训班上,最高检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给出了相对明确的指向和要求。实践中,需要把握两点:第一,应当明确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可剥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虽然被告人上诉使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大为减损,但保障上诉权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结果公正的救济途径,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持续发展和良好运行的保证。只有保障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反悔上诉的权利,才能使其拥有对审判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自由选择权,进而对最终的裁判结果不产生抵触情绪,坚定其选择认罪认罚程序的决心,增强其对认罪认罚结果的接受度。第二,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稳妥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问题。对认罪认罚案件,对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后,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等方面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其次,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以及以量刑过重为由,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特别是现阶段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提出抗诉。因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给司法资源节约和司法效率提高都带来了好处,也给被告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量刑优惠,其无正当理由上诉这一行为不但违背了具结、恢复到不认罪认罚的被追诉状态,而且引起了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使得已经解决案件的司法成本变得更加高昂,也表明其不是发自内心地尊重司法机关的裁决,而是抱有一种投机心理、侥幸心理,不是真诚的悔罪悔过。从本质上讲,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的上诉,既与立法创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更不是司法机关积极实施这一制度所期待的诉讼效应,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绝非仅仅为了加重少数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当然,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不宜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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