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产婚后加配偶名字,离婚如果分割?

2021/09/07 10:34:45 查看1384次 来源:汪子琳律师

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     汪子琳律师

夫妻一方在婚后,将其婚前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在法律上这系赠与行为。加名一经登记,则不可再单方撤销。

加名后的法律后果是:一、受赠方也是产权人之一,赠与方无法再单方出售该房屋。二、若将来离婚,该房屋将进行分割,不再是赠与方一人的个人财产。

那离婚时,该房产将怎么分割呢?如果房产证上已注明各自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将按份额进行分配。如果并没有注明各自的份额,那法院会是将房产进行平分吗?

案例:

2012年5月,郑某与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某以价款100万元的价格向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商品房,在2012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不久后孙某和郑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经过郑某的同意,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出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郑某向他人所借,婚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归还了借款12万元。孙某与郑某婚后因生活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所属存在争议。郑某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孙某的名字,是为了增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孙某认为,虽然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归还购买房屋借款,为案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应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郑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郑某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郑某所有,由郑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折价款。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郑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0000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郑某给予孙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即674700元的补偿。

律师分析:

这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加了名字,并不意味着房产就会平均分割。房产登记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就是本文开头说的注明双方所占的比例,此时已注明的比例为准进行分割。如果未注明比例,则为共同共有,在这类案件中夫妻双方在房产中的份额是不确定的,法院在分割房产时,一般会参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但由于房产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法院就会考虑该方的出资情况,对房产的贡献程度进行分割。另外,法院也会适当考虑离婚过错、结婚时间等因素进行分割。所以婚前房产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产是不会必然平均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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