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女婿闹离婚,女婿竟然还能分公积金?

2021/04/26 09:07:06 查看145次 来源:汪子琳律师

 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   汪子琳律师

近年来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无非就是财产如何定性、如何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如何计算、一方探视权如何规定。由于离婚案件中牵涉的问题众多,无法在一篇文章中讲述,所以今天我们就以一个真实案例为题材,向大家主要阐述一个问题:公积金是否可以分割?

案例:男女双方2016年10月结婚,2020年7月女方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知道女方有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其自身只有公积金,便向法庭提出要求分割女方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此案例中还涉及到房产还贷补偿款、婚房装修补偿款等财产问题,但本篇文章只讨论公积金问题。)那么公积金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分割呢?

一、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也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公积金无法提取为由拒绝分割。

二、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

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就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由于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以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三、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中因男、女双方均有公积金,所以在男方要求分割女方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的同时,女方也可提出分割男方公积金。此时就要按上述所说的方法,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金额,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该案最后在法官和双方及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及补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不再分割,这对缴纳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较多的女方而言是幸运的,避免了这一部分的损失。

因此,婚后的公积金是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该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房产还贷补偿款、婚房装修补偿款、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等问题笔者会在日后的文章中向大家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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