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法院判了,不赔!

2022/07/24 17:44:22 查看2133次 来源:李银涛律师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小区业主的求助电话,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随后几名工作人员在小区内发现一名外貌特征符合业主描述的形迹可疑男子,追赶过程中,该男子跳入河中溺亡。2021年5月,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男子家属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5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男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该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陈女士所述的撬门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物业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工作人员暴力逼迫的情形,且工作人员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从公安机关事发现场提取部分物品,结合秦某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
最终,法院认为物业工作人员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秦某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21年10月,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原则。物业服务人员对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业主反映的发现疑似盗窃人员情况下通过言语盘问,系正常履行职责,在被盘问人员未回复即逃跑的情况下进行追赶,其行为方式、行为程度均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存在行为违法性,也不存在主观可归责的过错。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内,被告物业公司人员还冒着生命危险实施了最大限度的合理救助行为,亦是值得倡导和弘扬的正义之举。因此,物业公司人员的行为与秦某某跳河溺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侵权行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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