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起诉主体

2022/08/29 11:55:26 查看268次 来源:桂娇律师

因交通事故受到侵害的赔偿权利人,如无法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获取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则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求偿,而去法院起诉立案的要求之一就是有明确的原告,因此,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起诉主体便很重要了,以下是对不同交通事故类型中赔偿权利人起诉主体的要求:

一、直接受害人

(一)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1、受害者本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本人自己提起赔偿要求。

2、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提起赔偿要求。

3、受害者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提起赔偿要求,但是如果该未成年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赔偿要求。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提起赔偿要求。

(二)财产损害赔偿权利人

1、车辆所有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赔偿要求。

2、挂靠车辆的,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所有权的,可以作为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

3、营运出租车的,如车辆损坏,车辆登记所有权人的出租车公司作为权利人提起损害赔偿要求;如主张营运损失,出租车承包人作为权利人要求赔偿误工费及承包金损失;

4、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5、连环购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左后的受让人为权利人,可要求赔偿;

6、公共设施损坏,其管理者有权要求赔偿;

7、个人所有物品损失,物品所有权有权要求赔偿。

(二)间接受害人

(一)人身损害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间接受害人一般是指被扶养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一是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未成年人:未成年日人自己、未成年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外孙子女

2、特别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存在扶养关系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

(二)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存在间接损害受害人,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公共设施损害引起停水停电的,可能造成第三方生产经营受损,或第三方无法生产的违约损失,此时若该间接受害人需要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近亲属

虽然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主体主张死亡赔偿等损失,但并不是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才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如果直接受害人无近亲属或其近亲属下落不明的,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四)特殊权利人

1、交通事故造成单位受损的,如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被分立、合并,继承原单位的权利人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各项赔偿。

2、交通事故造成直接受害人死亡的,实际为受害人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或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的人(非近亲属),可以在其支付金额范围内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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