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下)

2022/08/30 11:08:37 查看153次 来源:桂娇律师

前文讲述了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下文继续给大家讲下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人。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实际驾驶人是公司员工或雇员、车辆系挂靠运营、车辆系租借、车辆系拼装或报废等情形,此时存在一个利益享有人,应当由利益享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和大家一一探讨下具体的情形及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

八、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

驾校学员在驾驶教练车学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一般是由驾驶培训单位(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学员练车过程中,其驾驶行为是受教练支配的,教练才是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但教练指导学员驾驶车辆学车的行为又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当由驾校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提醒注意的是,随着汽车陪练行业兴起,陪练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同于教练车,此时驾驶员已经具备完全独立驾驶的能力和技能,所以应当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在此交通事故发生时,陪练人主观上有过错,比如不当指导影响了驾驶人的正常驾驶,则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范围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车辆承包、发包中发生交通事故

汽车运输公司实行承保经营经车辆发包给有营运需要的个人或企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若承包人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由承包方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明知该租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进行发包营运,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增加了营运车辆发生事故的危害性,故也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比较典型的就是出租车承包车主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承包营运行为。

十、分期付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分期付款车辆是指车辆购买方先支付一部分价款就先占有使用车辆,剩余购车款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完成,在所有购车款支付完之前,该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待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后,该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至购买方的一种交易方式。如车辆购买方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车辆,此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现有司法实践认为车辆购买方已经实际控制车辆,在安全驾驶中存在过错,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只是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由购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卖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他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他名车辆是指顶名买车,也就是常说的以他人的名义买车。一般是为了规避地方政策限制或享受地方政策,借助他人的身份购车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的定名人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他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一般是由车辆使用人或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车辆名义所有人而言,只有当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过错情形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机动车有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服用了管制类药物或患有不能驾驶车辆的疾病的;

4、未缴纳交强险等其他认定为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十二、试乘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试乘车辆是指顾客在车辆经销商指定的驾驶人的陪同下,在车辆经销商指定的道路及驾驶路线上试乘指定的车辆帮助了解车辆性能的行为。该行为是一种经销商的商业促销手段,一般不向试乘试驾人员收取费用,试乘车辆是非营运性质的,此时如果在试乘试驾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车辆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试乘试驾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相应的减轻车辆经销商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法律知识,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桂娇律师:1808651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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