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

2022/08/29 15:07:06 查看176次 来源:桂娇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的损失该找谁来赔偿一直是受害者或其近亲属等赔偿权利人关心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要明确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尤其是如果涉及到起诉,就要明白“告谁”了。否则盲目起诉不但可能浪费时间,还达不到赔偿的目的。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就是我们所谓的赔偿义务人,也就是在起诉阶段所谓的“被告”,具体包括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肇事者(驾驶员)

在交通事故中,因驾驶员的主观过错导致其客观上违反了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此时驾驶员就是实际侵权人,也就是赔偿义务人,应该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时如果驾车员就是车主,肇事者就是车主本人,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车主了。那么涉及到诉讼程序的,车主肯定是被告。

(二)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

1、如果驾驶员不是车主,该车系车辆所有人(车主)、管理人通过出租、出借、委托等方式给到驾驶员使用,一般情况下,车辆苏有人及管理人是不需要对实际驾驶人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

2、但是如果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对车辆进行出租、出借、委托等方式把车辆给实际驾驶人使用的过程中存在主观上的疏忽与过错,此时,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就需要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一般有以下过错情形:

(1)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该缺陷也是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在驾驶时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髓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4)机动车依法未缴纳交强险;

(5)其他应当认定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情形下的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即根据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定责,而且该举证责任的义务在于受害者一方,如果受害者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其将很难向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保险公司

机动车在上路前必须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交强险,而机动车车主一般也会在交强险之外附加购买商业险。此时,保险公司就会根据与车主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有限的赔偿责任。

如果该机动车同时购买交强险与商业险,此时受害者可以在起诉实际侵权人如驾驶员的同时起诉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一般是按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1、先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在不区分事故双方责任的情况下的进行赔偿

2、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承保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3、商业险赔付后仍不足以赔偿受害者损失的部分,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以上是关于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法律知识,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桂娇律师:1808651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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