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上)

2022/08/29 16:57:06 查看165次 来源:桂娇律师

前文讲述了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下文继续给大家讲下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人。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实际驾驶人是公司员工或雇员、车辆系挂靠运营、车辆系租借、车辆系拼装或报废等情形,此时存在一个利益享有人,应当由利益享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和大家一一探讨下具体的情形及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

一、员工在履行职务或执行工作中造成交通事故

员工在履行职务或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造成了交通事故的,一般是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此时用人单位作为车辆驾驶利益的获得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员工不是在履行职务或执行公务而是在办理私人事项,则该损害赔偿责任还是归属于员工本人。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造成交通事故

一般情况下,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雇员从事活动是否属于雇佣事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一定的判断,以明确赔偿义务人。判断的原则主要包括:雇员的行为是得到了雇主的指使或授权,其从事雇佣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让雇主获益,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期间的工作有一定的控制权,即使雇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只要是与履职行为存在内在的联系也应当被视为“执行职务”。

三、挂靠的车辆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管理的需要,会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名下,由该华考公司为车辆办理各类证件,并以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称为挂靠人,被挂靠的企业称为被挂靠人。

虽然国家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挂靠经营”,但车辆挂靠经营目前普遍存在,属于运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发形成的一种经营模式,双方基于挂靠经营签订的挂靠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对于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鉴于受害人对于该车辆在实际所有人和挂靠公司之间的内部挂靠关系是不知情的,故可以在主张权利时向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一并主张,将双方都作为起诉的被告。

四、租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租借车辆比较好理解,就是指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借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在使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如果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不存在主观过错时,租借人作为直接其侵权人,无意要在保险赔偿之外承担赔偿义务。

以下情形中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在出借车辆的行为中有过错:

1、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

2、出借的车辆不能上路驾驶,如已报废;

3、明知或应当知道出借人无驾驶资格仍出借,或未尽到对出借人驾驶资格的审查义务;

4、明知或应当知道出借人虽人有驾驶资格,但缺乏安全驾驶要求;

5、出借车辆时故意不告知车辆存在瑕疵或出借时保证车辆无瑕疵,因该瑕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五、拼装或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因拼装车或报废车本身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明知该车辆存在此情形,仍然违法交易的,导致驾驶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果转让人或受让人一方存在明显不知情等较小过错,或事故责任是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的,则对外仍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六、多次转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此时需要区分车辆此时由谁实际占有,一般在多次转让车辆但未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交通事故中,一般是最后一次实际占有车辆的受让人视为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的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如果交易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车辆未交付给买方,此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已经交付给买方,买方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运行利益,此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买受方承担赔偿责任。

3、多次转让和受让的车辆存在法律禁止行驶等的情形,则转让人和授权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多次转让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最后一次受让车辆的受让人在事故发生后需要自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七、未过户转让车辆事故

实践中,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完成机动车过户登记转移手续,就会存在实际买受人与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买受人已经实际支配车辆并享有运行利益,则应当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以上是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法律知识,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桂娇律师:18086516598。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