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或者未明确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2022/10/03 17:44:09 查看710次 来源:刘克星律师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或者未明确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或者故意模糊不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很多人有类似疑问。在回答问题之前,先看两个深圳地区的实务案例:

*、经*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202*)粤03民终27*2*一案中,二审法院(深圳中院)认为案的争议焦点是*离职时签署的《承诺书》是否构成竞业限制的约定。法院认为,首先,*任职时,任*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经理职位,是公司的重要岗位。*在离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该承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因此,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合同,但竞业限制性协议并不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无效,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第三,*从经*公司处离职后,在竞业期限内入职新的公司,从事与经*公司相同的工作内容,违反了承诺书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认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处理适当。

可见在本案中,深圳中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合同,但竞业限制性协议并不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无效,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后,可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

*公司与何*竞业限制纠纷二审【(202*)粤03民终*4*号】一案中,二审法院(深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本案中,《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的经济补偿条款仅模糊约定为“一定的经济补偿”,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补偿方式、给付时间。何*离职之后,双方亦未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上述合同条款显系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变相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对何*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在本案中,深圳中院认为通过约定“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不明确约定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补偿方式、给付时间,系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变相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回到大家关心的问题及做一点提示:

1、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宜认定为无效(详细观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33136页)。但是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变相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竞业限制条款则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2、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最好明确具体,如果希望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而又不想出钱,耍一些“手段”可能不能达到目的。

3、劳动者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先发函催告,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不要轻易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避免过于被动。如果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不会对后续工作造成很大影响,符合要求前用人单位提前一次性支付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可以一次性主张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一次性全部主张的,可以根据实际履行的时间来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

4、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补偿金,劳动者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深圳地区如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少于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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