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司法观点(一)

2022/10/31 13:49:34 查看191次 来源:潘登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近年来数量逐渐增加,关于此类纠纷,法院有哪些审判观点,笔者对此进行整理。

       合同仅涉及商标许可内容,未约定统一经营模式,应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非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深圳市鹰达信高尔夫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佰加尔旅游授权财产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6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就商标的许可使用订立的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需要依照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从本案看,首先,涉案合同并未就门店的设计、产品形象、店面环境布置、装修风格、展示柜的风格样式等做具体的规定。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PGATOUR产品是与其他高尔夫品牌放在同一商店销售。其次,涉案合同确实约定鹰达信公司需要向SPI提交在每个开发阶段的产品的样品、纸箱和包装箱(包括包装材料)、广告或其他使用授权商标的材料等,在获得SPI批准后,方能生产销售使用上述材料,但合同亦明确SPI仅就使用本协议注明的商标的使用及特许产品的质量进行批准。合同涉及许可使用报告的提交,但由于双方约定的许可费率基础是产品出厂价的12%或者零售价的2%,佰加尔公司要求鹰达信公司提交报告,是出于自身收取许可费用之需,并不属于对鹰达信公司管理权的控制。合同虽要求非关联生产商、经销商的确定须经佰加尔公司批准并由非关联生产商、经销商签订保证书,但保证书内容强调的是商标的规范使用以及合同届满终止后,对含有商标的产品的处理,虽有对产品销售范围或对象的约定,但该约定不等同于统一经营模式。最后,《条款和条件》1.3明确鹰达信公司不得使用授权商标以外的任何其他PGATOUR或PGATournaments的名称、标识、象征、标志、设计或者符号,或者自称PGATOUR或PGATournaments的“官方许可方”,因此,涉案合同授权使用的范围,并不涉及PGATOUR名称、象征等等其他经营资源。综上,由于本案合同仅涉及商标许可内容,就统一经营模式并无约定,故本案应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II》1101页

                                                   观点编号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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