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司法观点(四)

2022/10/31 16:36:38 查看167次 来源:潘登律师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致合同解除的,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西安鑫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156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朱玉与鑫彤公司争议的焦点是违约责任的划分及有关设计费、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装修费等损失的承担问题。朱玉和鑫彤公司双方于2014年7月21日签订合同,朱玉加盟鑫彤公司的ZOOCOFFEE咖啡店。鑫彤公司作为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并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向被特许人书面披露其相关信息,也不具备“两店一年”特许经营资质的条件,在其并未拥有ZOOCOFFEE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与朱玉签订加盟合同时使用了ZOOCOFFEE,鑫彤公司违约在先。鑫彤公司未能为朱玉完成装修整改义务,在朱玉加盟店对鑫彤公司提供咖啡豆的生产日期提出质疑时,鑫彤公司不能提供证据并做出合理解释。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鑫彤公司停止朱玉使用点单系统导致朱玉不能正常营业。由此可见,鑫彤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有违约行为。《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上述规定,朱玉有权解除合同。但朱玉在合同履行中拖欠鑫彤公司2015年4、5月货款,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朱玉也未按合同约定,在其认为不适宜继续经营时要求重新选址或停止经营、终止合同,并对加盟店残值进行评估后由鑫彤公司优先回购,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朱玉向鑫彤公司支付了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10万元、设计费10万元、装修费95.84万元,上述三项费用本身就是加盟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在加盟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均应依法承担责任。2015年8月24日,朱玉认为鑫彤公司违约向其发出律师函,提出了解除合同等要求。鑫彤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给予回复,对双方未能严格履行协议中残值回购条款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朱玉是在其租赁的房屋经营,设计和装修附着于经营场所本身,鑫彤公司所谓的残值回购无法保持原有价值。因此,原判决综合双方的违约程度,对造成设计费、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装修费的损失由朱玉自行承担40%的责任,鑫彤公司承担60%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II》1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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