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需要注意哪些?

2023/03/17 20:32:53 查看183次 来源:李翠翠律师

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需要注意哪些?

1)对于夫妻之间的补偿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劳务补偿”制度,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另一方面也能体现出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

案例: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陈先生在外工作,而王女士相夫教子,作为全职太太,离婚时,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5万元。

家务补偿首案中的承办法官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3、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往往是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对方事业的发展,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忧的家庭保障甚至是承担全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执照或资格。对此类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在离婚时,女方长时间没参加工作,每月工作经验,能找到的工作也只能时饭店端盘子,而男方具有的无形财产,对于物质利益是可预期的而且是可持续的。

对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只认可了男性的经济收入价值,在《民法典》出台后,明确了家务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作为全职太太的你,可以要求丈夫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2)困难帮助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夫妻间的互相扶持不仅是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法律层面的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们来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1787日,张某某以婚后发现妻子杨某有精神病史,其婚前对此事一无知情,认为杨某和她的父母对于这件事情的隐瞒,给自己和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伤害为由诉至鹿寨县法院要求离婚。承办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调取了杨某的住院记录,住院记录显示杨某201176日、2017年5月16日,因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在该院住院治疗。经调查了解,杨某的父母在她幼年时就已经离婚,杨某随父亲生活,母亲改嫁到了上海,20178月,父亲因病去世,杨某就孤身一人。杨某精神病发病期间,不具备完全的自知力,且现在被告暂住在其亲戚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收入,需要长期服药控制病情,被告的生活存在严重的困难。法院判令:张某某应当在其个人财产中给予杨某适当的帮助,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生活和治疗需要,以及张某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张某某支付杨某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支付期限为24个月。

困难帮助不仅仅适用于诉讼离婚,同样适用于协议离婚,因此,在一方离婚时处于困难中,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生活困难帮助费。

3)过错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案件中,对于出轨的证据要求比较高,离婚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有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婚外情和出轨并不一定给离婚损害赔偿,如果仅仅是两个人在一起的照片不能说明什么,如果发现对方开房,可以拨打110举报,有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如果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建议明确到离婚协议中,防止另一方事后反悔,因此是发生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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