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灭实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技巧

2018/12/04 15:20:21 查看1219次 来源:汪建波律师

  一、起因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产价格数额在定罪和适用量刑幅度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正确认定数额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司法实践中,由于侵财案件案发后涉案物品依法追回的比例极小,因此,价格鉴定部门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许多并非涉案物品实物。涉案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是鉴定价格准确性的重要依据,一旦物品缺失,就难以正确反映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全部情况。因此,对无实物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的质证技巧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的必备利器。

  二、论点

  第一, 鉴定人与案件及其当事人的关系、业务资格能力。

  第二, 审查被害人、被害单位提供的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 以下简称“ 送检凭证”) 的充分性。这是审查的关键。确认涉案灭实物之前的物理状态。物理形态是指涉案灭失物的品名、生产地、质量、数量、牌名、型号、规格、新旧程度,获得该物的时间、方式、已使用时间等。物理形态的确认主要包括: 书面证据如经济合同、公证书、购货发票、专利证书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等。

  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 送检凭证记录了相关物品的一系列可以确定其价格的基本特征,是确定价格的关键。在实践中,多以购置物品的发票作为送检凭证,根据发票做出的估价鉴定较为真实可靠, 其结论也多被认可。但同时也有部分案件的被害单位、被害人遗失了发票, 而以其它凭证如保修卡、出库单、跟踪服务单、运输单据送检。对于此类送检凭证应审查其是否能提供赃物的品名、牌名、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的时间。

  第三, 审查被害人、被害单位提供的送检凭证中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价格和日期是否与物品财产估价鉴定委托书、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相关内容一致, 以确定其是否为同一物,避免因细节上的差错导致鉴定失真。同时, 核对送检凭证是否与被害单位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言或陈述中描述相吻合, 如品牌、规格、购买时间等。如果存在不相吻合之处, 需要再次核实, 查明证据不相吻合的原因, 确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第四, 审查估价鉴定的分析说明部分。

  1、价格鉴定的法律依据。2、价格鉴定的方法和过程简述以及相关需要说明的问题。价格鉴定的方法和过程主要说明的是价格基准的选择、折旧率的确定、价格的计算方法等。通过审查, 确定价格鉴定的得出是否遵循了无实物价格鉴定的技术规则, 价格的采样是否充分、折旧率的确定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的要求, 推理和分析是否符合逻辑性、合理性。

  第五, 审查估价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及案件中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尤其是当赃物价值接近罪与非罪,或影响到刑格时, 更应当对送检依据慎重对待。尽可能搜集相关的证据以印证送检凭证, 如通过证人对赃物的描述确定赃物的购买日期、使用频率、程度等等,犯罪嫌疑人就有关赃物的供述, 如其供述的内容同现有证据发生冲突的应当分辨各项证据的真伪。

  第六,对仅能确定价值范围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认定问题。因无法就实物进行查验, 在一些情况下, 会导致物品估价鉴证部门无法作出精确的价格估计, 如,能证明赃物价值的其他有效凭证均已灭失, 仅通过串号能查到赃物的出厂日期, 由此经过鉴定只能得出该赃物价值大于某一数额的结论; 或者, 涉案的物品无据可查, 只能通过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提供的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取得时间、使用年限等进行估价鉴定, 得出一定的价值数额范围。

  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 汪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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